【中国政协传媒网】 依法治国需要“良法善治”——全国政协委员王东林谈社会治理

更新时间:2017-03-02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决定在此前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简政放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同样,社会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与条件。那么,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如何通过“良法”来实现“善治”?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力量,提升管理智慧和治理能力?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正大研究院院长王东林。

    本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您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王东林:“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良法”与“善治”的关系上。“依法治国”从字面上看似乎强调的是按照法律执政、行政,治理国家,实际上还可以理解为依法治理社会。可见,你们所问的问题,前端和后端有严密的关联性。社会是关系的聚合。“国”是什么?在社会学里,国其实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因而治国就是治理和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完全相通。如果我们简单地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划等号,那就只看到了问题的一部分。政府官员固然要依法行政,民众也需知法守法。法律是约束整个社会的。

    “法律是国家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和善治密不可分。依法治国最终就是要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一个良治社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成熟的社会组织体系,这样一来,法律就可以通过直接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约束,来实现对公民个体的制约,也就不需要投入庞大的财政经费和人力直面“游击性”的个体行为。总之,要实现“良法善治”,必须重视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治理中,各级政府不要“越俎代庖”,社会组织不能“徒有虚名”,人民群众不是“微不足道”。

    本刊:了解了历史,才能更清楚认识现实。您认为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治理问题同历史有什么关系?

    王东林:我们原来的模式准确地说不能叫“治理”,应该叫“管理”。过去的管理方式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一竿子插到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是“我强你弱、我高你低、我说你听、我管你从”。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城市是单位体制,一管到底,遍及城市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农村则是公社集体体制,同样一管到底,遍及乡村社会的每个角落。这种模式对我们影响至巨。天长日久,便形成了一种思维惯性和行为定势。为什么现在有的政府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习惯了“统治和管理”的一套方式,居高临下、简单生硬,难免存在“官老爷”作风。

    当然,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非常有效,社会很快由乱而治,新秩序很快建立了起来。改革开放后,原有体制被打破,整个社会高度开放并流动起来。政府必须直接面对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机构也越来越庞大。“大政府,小社会”就是这样形成的。其实,社会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施。社会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除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之外,大多数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都应该是由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共同来完成。我们至今还没有适应过来。

    本刊:您曾多次提到“恐社症”。能具体解释一下么?

    王东林:“恐社症”,简单地讲,就是“对社会组织存在怀疑甚至恐惧的心理病症”。多年来,我们基本上只凭借政权机构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好像并不知道在国家政权和公民之间需要有个“缓冲地带”。它相当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由相对独立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在以往的理论和实践上,政府部门要么把这些民间组织当成自己的附庸,要求它们对自己言听计从;要么相互推来推去,甚至视之为侵夺自己权力的对手,歧视打压,生怕社会组织多了,公民会和政府形成对抗。

    其实这种担心完全多余。为什么?因为社会组织首先必须依法申报成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依照法律和组织章程自律自治,成员必须自愿遵守相关法律和章程才可以加入,违犯法律和章程将承担相应后果并被组织除名。一个组织如果触犯了法律,同样可以依法制裁甚至取缔。谁也跳不出法律的制约!

    毫无疑问,社会组织必然代表一定阶层或一定人群的利益。政府行为同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这不是坏事。首先,社会组织的依法成立会形成并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从而倒逼政府扎实推进依宪施政和依法行政,提升管理智慧和治理能力,协调和保护好各阶层公民的权益;其次,社会组织的依法成立,更有利于形成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和理性表达,避免因无序和非理性行为带来社会伤害。所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认识社会组织对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消除“恐社症”,是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刊: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王东林:在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我们的确面临矛盾众多,矛盾叠加的问题。因而我们要做的不是回避矛盾,而是积极面对和化解矛盾,逐步增强面对矛盾、解决矛盾的理性态度与平和心态。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传统的指令式管理方式,已经很难适应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新形势了,有时甚至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亟待变指令为协商,变管束为协调,依靠法律和智慧找到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应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三是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就是要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发展社会组织,构建缓冲地带,实现有效、和谐的社会管理,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首先要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应加快对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次要矫正已有社会组织的功能偏位。比如工青妇组织本来就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官方机构,更不是政府组织。又比如城市居委会同样是群众自治组织,现在却越来越像个“隶属于街道办”的小政府机关了。

    再次,社会组织必须找准自身定位和价值。现实中,我们不少社会组织为了获取一定的“权威性”,不是从服务入手,而是千方百计地“装扮”成官方机构或“伪造”官方背景。这一点要有相应的整顿。社会组织需要在心理上去行政化。

    最后要在全社会培植和普及“法治文化”,即养成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形成法律化的生活方式与习惯。政府要改变简单的强制化的管理模式,学会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特别提到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体现了相应的前瞻性。

    全面依法治国要特别注重法治立信,让人们对法律规则产生敬畏之心。“敬”是尊崇、依赖,“畏”是震慑、戒惧。为什么老百姓碰到事情就上访?就因为他们习惯了既往的官治,不相信法治,没有建立对法律的信心和敬畏之心,认为只要领导签字发话,事情就可以解决。因此,一定要让老百姓懂得打官司,相信打官司,习惯打官司,打得赢官司。

    本刊:营造“良法善治”的社会氛围也很重要。

    王东林:的确,实现良法善治,还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对公众情绪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一起普通的矛盾纠纷,可能因为一条微博、微信引发一场风波。一条网络谣言,可能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所以,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对新闻媒体而言,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对于政府而言,既要提高依法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理群众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也要提高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平等坦诚地和媒体交朋友,为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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