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章程

(2022年修订)


序  言

江西师范大学肇基于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中正大学于1949年更名为南昌大学,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后改为江西师范学院,1969年更名为江西井冈山大学,1972年复名为江西师范学院,1983年更名为江西师范大学。2003年,江西金融职工大学(江西银行学校)整建制并入学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师范大学,简称江西师大,英文译名为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JXN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学校有瑶湖和青山湖二个校区,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

学校网址:http://www.jx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力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研究教学型一流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由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源和保障办学经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监测学校教育质量。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三)组织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职工,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使用政府拨款,接受社会捐赠。

(七)使用和管理学校资产。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与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生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与课程;使用学校教育、科研等公共资源,接受学校教育。

(二)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和学校的领导管理下开展活动。

(五)申请和获得各种奖励、资助和荣誉称号。

(六)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完成学业,恪守学术道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校内外的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健全人格。

(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六)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资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高质量就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获取劳动报酬。

(二)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并按学校申诉制度得到合理申诉处理。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参与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尊重和爱护学生,尊重和团结同事。

(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相应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学校充分尊重教师,为教师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并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

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或对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职能与理念

第二十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促进师生发展为根本,实行人才强校战略,通过传授、创造和应用知识,传承创新文化,服务国家人民,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守教师教育的传统和特色,致力于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家。

学校坚持教师教育与非教师教育并举,实施学科非均衡发展战略,努力构建良好的学科生态系统,推动实现各类学科科学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树立以“学”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学分制为基本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创新环境,鼓励师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多种形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动员组织和优化配置资源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确定和调整办学行为、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结构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校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障、办学信息公开、办学行为监督的体系和机制。

第六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科学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党委会按其议事规则进行。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由中国共产党江西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校长由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五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总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根据学术事务性质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或者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审议等的工作机构,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等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大会设立主席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责,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其常设机构,分别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节  教学与研究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等教学与研究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合理地对教学与研究机构进行授权,激发办学活力。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根据学校规定,决定设置、调整或撤销学院所属系(所)、教研室等内部机构,并报学校备案。

(五)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岗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管理教学、科研经费,积极筹措其他办学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资产。

(八)拟订本学院(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承担学院发展的主要责任。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主持人、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根据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优化科研管理和科研机构运行管理机制,完善科研人员人事管理和绩效工资分配方式,保障和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相关自主权。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学校应面向社会多方筹措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各单位财务工作一般由其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为学校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五十九  学校针对基建、财务与后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专项防控。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六十  学校坚持开放、合作、双赢原则,加强与政府部门、其它高校、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社会提供服务,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根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会议列席、听证、座谈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六十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可依规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包括在学校曾经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中正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会在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和提升学校美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学校制定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等附属机构,为学校师范生提供实习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和运行。

第九章 文化与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静思笃行、持中秉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围绕育人目标,传承爱国荣校、民主和谐、求真务实、开放创新传统,加强精神文化、学术文化、制度文化和环境文化建设,打造学校文化品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六十九条  标识与校歌。

学校徽志(见附件一)为双圆圈圆形标志。内圆圈中间由“中国江西师范大学”的英译文首写字母“CJNU”组成。左为“C”,右为“J”,中为“N”,左右“C”、“J”合为“U”,整体效果为“中”字形状,其下“1940”为学校始创时间。两圆之间上半方嵌“JIANGXINORMALUNIVERSITY”,下半方嵌“江西师范大学”。

学校徽章(见附件二)为长方形,印有舒同题写的“江西师范大学”。

校歌(见附件三)为《江西师范大学校歌》。

第七十条  校庆日为103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附件一:学校徽志






附件二:学校徽章






附件三: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