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四月,春光明媚。在瑞金市沙洲坝红井景区的核心区域,一幢幢黛瓦黄墙的庭院格外引人注目,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全国性的司法行政机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便坐落其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史是中国革命光辉史册上的一幅壮丽画卷。司法人民委员部成立后,短短几年,在革命战争的艰苦岁月里,探索创新,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为完成苏维埃政权所确定的司法任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为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
形成了完整的司法机关体系
一张张泛黄的老照片、一张张清晰的展图,静静地躺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的玻璃橱窗里,供来往游客驻足观看。
据景区讲解员介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即在临时中央政府内设司法人民委员部。作为当时临时中央政府“九部一局”的组成部分,负责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动感化处、总务处。
在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严帆看来,当时的司法部门与现在的司法部有很大的差异。当时的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职责任务为划定统一的司法规范性文件,规范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指导裁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央采取“分立制”,而在地方则采取“合一制”,不专设司法行政机关。地方苏维埃裁判部,一方面要做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做审判工作。严帆认为,司法人民委员部跟下面各级审判机关的关系,是注重于司法行政上的工作,地方苏维埃裁判部在司法行政上受司法人民委员部的领导,在审判上受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领导。
瑞金市党史办苏区研究中心的钟燕林认为,司法人民委员部成立后,尽管只经历了短暂的3年时间,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打击和惩治反革命行动、改造反动分子,宣传苏维埃法令、增强工农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完成苏维埃政权所确定的司法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司法机关体系,对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建立司法干部学习制度
3月19日,赣州市司法局联合瑞金市司法局开展“走进司法部旧址,传承红色基因”主题党日活动。在旧址展览馆,大家仔细聆听讲解,驻足观看展图,重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史和那段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
何叔衡、梁柏台、董必武等苏维埃司法的先驱,结合中国革命实际,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法制基础。通过司法建设,为红色政权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根据地,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就有2000多人。
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建立司法干部学习制度、建立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委任制等措施,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司法干部队伍。与此同时,注重对司法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和斗争,对不称职的司法干部进行清理整顿,确保了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政治性和旺盛的战斗力。
“中央苏区司法机关重视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强调培养司法人才,倡导在实践中培养干部,这对我国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瑞金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称。
为新中国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有益经验
3月18日,在首批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瑞金市解放小学的师生正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一部部法律法规,一张张旧报纸,一份份裁判书……仿佛把大家带回到那个如火如荼的时代。
事实上,中央苏区非常注重法制宣传。据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曾绍东介绍,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形式多样,比如在报刊上开辟宣传专栏、利用各种会议向群众宣讲苏维埃法律法令、指导各级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就地审判并召集群众旁听、组织法制宣传队深入乡村广泛宣传等,既增强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为红色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还为新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份1932年2月24日的《红色中华》刊登了《关于婚姻条例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答》,在当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参观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时,讲解员告诉记者,《红色中华》是中央苏区发行量最大、传播最广、影响力最强的一份报纸,不仅是信息发布的权威平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主要阵地,几乎每期都有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报纸还开辟了法制栏目。
“判决书也是中央苏区报刊常登的内容。对一些公开审判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引起民众对司法审判的重视和参与,起到以案释法的效果,这一形式在而今‘八五’普法期间仍是重要的普法方式之一。”严帆介绍。
“中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今朝开。一轮红日当空照,工农群众踊跃来。千万年来当牛马,如今翻身把头抬。感谢恩人毛委员,定出法令喜心怀……”苏区各级组织还利用演讲、标语、壁画、创作话剧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创办劳动感化院教育感化罪犯
瑞金市壬田镇凤岗村,矗立着一栋历史久远、气势恢弘的祠堂——“钟家祠堂”。这里是苏维埃第一劳动感化院旧址,祠堂门口蹲着一对石狮子,昭示着昔日的威严,斑驳的大门和散落的瓦砾记录着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
据严帆介绍,为了让生效的司法裁判更好地得到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在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司法人民委员部还颁发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对劳动感化院设立的条件、目的、隶属关系、内部设置机构和职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章程,劳动感化院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间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成为遵守法律、具有某种劳动技能、自食其力的“新人”。章程实施后,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属县等地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初步建立了司法判决的执行机关。
旧址展厅展示了部分劳动感化院旧址、管理人员及内部工作情形。从展出的劳动感化院工作学习安排表中可以看出,劳动感化人员的工作学习安排得非常紧凑。严帆表示,劳动感化的效果也非常明显,有些反革命罪犯出狱后转而积极拥护苏区政权。
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作报告时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可以说,现行监狱法所确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一劳动改造政策就起源于苏区时期的劳动感化制度。”钟燕林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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