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梅国平:关于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指导意见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1-03-10

自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服务供给。在肯定民办教育作出的积极贡献的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当前民办教育逐利性与义务教育公益性的矛盾日益凸显,部分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高收费引发了广泛关注,国家政策明确“放开”的方向与现实要求“从紧”的呼声由此产生冲突。

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总体方向是市场调节。《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因此,尽管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由于国家政策方向是总体放开,大部分省市推进出台收费管理办法较为缓慢,只有少数省市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或仅下发通知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国家顺应现实要求“从紧”的呼声,针对民办教育的收费下发文件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逐渐由市场调节回归到了政府指导轨道。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对如何制定具体的规范标准依然不够明确,特别是对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产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依然较为混乱。

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监管,党委政府有要求、学生家长有呼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已经成为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成为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

一要在原则性提出“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应收费政策予以具体明确,如:明确采取政府限价、政府指导价或实行备案制等。以此为据,各地制定具体政策既不违背国家政策,又能回应社会关切。

二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产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规范和明确。如各省市统一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进而防止过高收费,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素质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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