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大校长梅国平:关于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0-05-27

    教龄津贴作为体现教师行业特性的津补贴,在一定时期发挥了提高教师待遇,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作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文件是当初规定教龄津贴标准的依据。根据以上方案和规定,教育部于1985年制定了部委规章《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将教龄津贴标准规定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教龄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教师职业的重视和尊重,对于提高教师收入、激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起了很大作用。教龄津贴在教师结构工资中所占比重也是合理的,按照那时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不足100元的工资看,教龄津贴确实起到了“特殊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价也是持续上涨,各行各业工资明显增加,但教师教龄津贴政策从1985年开始实行一直沿用至今未调整,还是按每月标准3、5、7、10元执行,满20年以上封顶10元,教师普遍反映标准太低。当初的“教龄津贴”约占工资总额的十分之一左右,而现在仅仅占到千分之一左右,确实已经难以发挥当初设定的作用了,教龄工资标准已失去其特殊意义。同时,相比目前其他行业的津贴标准,教龄津贴明显偏低,与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也完全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比如,警察警衔津贴封顶为每月2250元,政法津贴为每月1200元。

    教师教龄津贴制度曾经是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关爱教师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居民生活即将由温饱水平进入全面小康水平,1985年的教师教龄津贴标准需要重新审视并加以确定新的标准。同时,教龄津贴的问题涉及面广,截至2019年,我国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专任教师规模分别达到181.3万人、363.9万人和609.2万人。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让教龄津贴起到“吸引和鼓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长期从事本职工作”的作用,迫切需要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这既是体现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也是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建议教育部协调财政部、人社部抓紧对教龄津贴标准进行修改,提高教师教龄津贴待遇。可以按照教龄长短较大幅度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并参照行业工资水平建立教龄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鼓励现有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按照教龄津贴占工资总数的比例看,当下的教龄津贴应调整为每月20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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