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校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
据了解,我校现有各类公车140多辆。早在2005年,学校就已经下文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予以了明确规范,对此绝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但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思想上的不重视,有些单位对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此,在当天的会上,按照校党字〔2005〕45号文件的精神,校纪委书记何小平、校办主任赵明在讲话中,对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了严格的要求:
一、有关学院、部门配置的公务车主要是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专门用于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公务车出省使用,须事先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校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学校公务车,也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其他单位的公车由本人驾驶。对违反规定私自驾驶公务车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处罚,全部后果由其个人承担;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在执法部门处理之外,还要根据党纪政纪规定对其从严处理;
三、凡使用公务车游山玩水或学习驾驶者,均视为公车私用。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外,还将追究公务车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发生交通纠纷,事故及车辆损坏或丢失,均由使用人员承担责任和损失;
四、各单位要指定公务车停放位置。驾驶员完成任务后,应立即返校,将公务车停放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内,认真做好防水、防盗、防砸、防火等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将公务车私自停放在家中或其他地点。因擅自停放导致不良后果,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
五、公务车的保养、装饰、维修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车辆使用的具体情况进行,是否需要装饰、维修,应经过两个以上驾驶员的检查并提出意见,由车辆所在单位决定;
六、各单位的公务车的加油、保养、装饰、维修一律实�"政府采购卡"进行刷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转账支票。凭"公务车定点维修"结算单和定点企业正式发票报销。非政府采购中标定点企业的公务车维修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一经发现,查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会议还要求各单位应重视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如发现其公车私用,除按规定收缴出车费外,还应酌情予以批评或处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应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罚,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对不遵守工作制度、不服调派、酒后驾车或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撰稿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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