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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西师大党校分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分党校的工作,根据江西师大校党字(2001)68号通知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分党校的设置
  1.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党总支必须按照校党委的通知精神,建立分党校。
  2.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在党总支委员及分团委负责人中产生。
  3.分党校设校长一人,常务副校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分团委负责人兼任。
  4.分党校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分党校日常事务。
  5.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组织部、学工部批准。
二、分党校的任务和责任
  1.分党校主要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办学力量较强的分校,可充分发挥分校的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对本学
    院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教育培训。
  2.各分党校必须在办学过程中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
  3.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督促与考核。
  4.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的教育培训要求,结合分党校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
  5.各分党校在办学过程中,要注意积累、总结经验,加强与校党校的交流、协作,反馈办学信息,反映学生意见,完善
    办学机制。
三、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1.根据每学期工作计划,具体安排教学培训工作。
  2.聘请有较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基础、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水平、乐于奉献的同志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
  3.负责培训班教学任务的考核、统计,考核情况及时报校党校汇总。
  4.建立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档案材料主要有教学计划、学员名单、评优名单、学员成绩、学员考核
    表、小组讨论记录、工作总结、有关照片等。
  5.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给予考虑。
  6.分党校在教学、管理中,必须认真参照执行校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1.校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分党校的考核、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
  2.校党校会同组织部、学工处每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
五、解释
  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负责解释。